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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谈污泥处理处置的三个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7-07-10 12:28:01    文字:【】【】【

根据傅涛4月22日在北京水务局污泥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一、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系统性问题

90年代中甚至更早,农业系统就开始研究污泥,那时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是为农业找一些有机质,并不是解决城市污泥出路问题,因为那时污水处理厂很少,没有多少污泥产生出来。之后的十年科研,则是在污泥的无害化上寻找出路,但是主要局限于像北京、上海、深圳这种污水处理发展迅速的特大型城市。

就污水处理行业来说,是从污泥的出路来探讨,而污泥的填埋、焚烧、堆肥三大技术路线中,只有堆肥真正是实现污泥资源化的路线,像垃圾发电之类的资源化,其焚烧所产生的能量不足以抵消蒸发水分所消耗的热量。

2004年中国水网和清华大学组织了第一次水业高级技术沙龙,并发布了绿皮书第一次呼吁行业重视污泥问题。到2009年年初,建设部、环保部出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刚才几个专家都提到了,从处置方式角度反推处理方式,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将污泥处理处置看作一种整体的思路。一般水行业人士会从污泥脱水、干化等处理环节出发,而发电和农业机构会从处置的角度出发,对处理提出要求。这两者之间差距甚远,技术路线差异极大。随着对污泥认识的深入,在这两个方向上正在实现“会师”,这将使污泥处理处置问题走到一个新的天地。

我相信这种两端的相互结合是污泥处理处置的方向,这个方向不仅取决于把处理、处置两个环节连接起来,还要系统考虑不同条件下,处置模式的经济适用性问题,污泥处置到有出路了,在经济上可行了,才能将系统整体拉动。当然这种经济可行,必须要考虑不同处置方式的最终环境影响,如焚烧产生的一系列烟气问题、危险废物问题,填埋场几十年中的修复问题等。当然,污水处理厂单元如何考虑让优化污泥的产生,这也是整个水务领域需要系统考虑的问题。

二、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问题

今天来了很多北京市委办局的领导,大家都比较关心污泥问题,说明污泥问题关联面宽,而污泥到底是作为一种固体废物管理,还是作为水务公共服务的延伸来管理需要明确。

我认为污泥处理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或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是一种水务社会服务责任的延伸,这种服务责任因为政府向老百姓收了行政事业性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是各种形式的税而转嫁到了政府身上。政府通过财税和收费体系本身承接了这种责任,所以说,污泥的责任是附属于政府污水处理责任的一种社会服务责任。

污泥是因为污水处理这种社会服务过程而产生的,因此,污泥跟别的固体废物是不同的。从性质上来说,政府以税、费的方式承接了社会服务责任,就应该把污水处理到无害化的程度。因此将污泥处理到对社会无害,完全也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收费不够,可以继续收费,或者是用税来进行补贴,这个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就是要把它变成社会无害,政府尽到自己的环境责任。

污水处理企业在帮政府做事,城市排水公司,包括没有改制的,如北排,也包括改制的,像深圳水务,也包括社会化的,如桑德集团,这些企业所承担的都是政府所委托的局部责任,不是完全责任。政府在承接了公众所转移的完全责任之后,通过特许经营、委托经营或者是国有经营的某种形式,将明确的、有限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并不一定伴随污水处理的责任进入污水厂。虽然看上去污泥是污水处理厂产生的,但是,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本质上是一种环境服务,它的责任是把水和泥分开,或者说是通过生物法分解了一部分的有机物,大部分污染物质进入了污泥,因此污水厂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分离服务的过程。

所以,从理论上讲,污泥并不是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当然如果政府付了足够的费让污水厂把污泥也处理掉的话,污水处理厂就有责任,如果政府只是支付了污水处理的费用的话,污泥处理的责任仍然在政府,仍然在北京水务局。简单地讲,谁收了老百姓的钱,谁就要承担这个责任,哪怕钱不够,财政来补,也是政府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责任体系上,老百姓、政府和运营企业的关系是清楚的,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承担污泥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第二个特许经营,选择一个专门的污泥处理责任主体来运营,政府要足够的付费,这个付费来自于政府的污水处理费也可以,来自于财政也可以,这是第三方的一个责任关系。当然这个第三方不排斥原来的污水处理机构。

三、污泥的资源化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污泥资源化问题难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主导,为什么?污泥处理处置也好,经常被资源化这个战略目标所困扰,垃圾也一样。

其实,无害化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拿老百姓的钱把污泥处理到对社会无害,自然可以合理消纳。当然无害化是有定义的,不同时期对无害化的理解程度是不同的,至少在当时的背景之下,对环境无害了,政府才算尽到了环境责任,这个责任是政府必须负的。污泥的处置出路无论是污泥肥卖了钱,还是污泥焚烧发了电,这些资源化是与市场对接的。政府如果因为有资源化的市场对接就逃避自己的无害化责任,势必将资源化逼进怪圈,变成恶性循环。因此,并不能因为资源化而降低了政府对无害化的责任,不能因为资源化而降低了对无害化付费,否则必将造成资源化市场的混乱。

采取不同的处理处置途径,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经济成本会有很大不同,这些不同,取决于每个城市主体不同的自然社会条件。以前我们说,肥水不流外人田,以前这些有机物都是宝贝,为什么现在污泥都不要了?并不是城市大了就没地方去,理论上污泥要是运到沙漠里都是宝,关键是经济上不合算,实际上是因为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造成了我们在资源化在经济尺度上失衡了,它的资源价值抵不上它的经济成本,这就造成了资源化的扭曲。

在这种经济价值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对资源化进行一种政策性补贴。但是这种资源化补贴,并不是从政府的社会服务责任出发,也就是说,不是从北京水务局的责任出发的,而是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出发。因此,北京水务局的责任是收老百姓的费用,让污泥无害化,至于资源化,是国家资源可再生利用的产业政策问题,它是属于另一个职能部门的事,不是水务局、更不是排水公司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是产业扶持的另一种职能需要。

社会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市场监管、有效引导产业、宏观调控那是另外一种职能,如果将这两种体系混淆,必然造成政府责任体系的混乱,造成市场的混乱。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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